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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剂警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米乐滚球    发布时间:2024-02-19 08:11:30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警戒制度,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制剂全生命周期监管,规范全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与评价,及时、有效控制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收集、报告和监测,科学评价、有效控制医疗机构制剂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是指对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 药监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理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指定药品专业方面技术机构,配备与医疗机构制剂警戒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人员,依法承担医疗机构制剂警戒工作有关的监测与评价、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鼓励公众、患者和其他组织报告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五条 省药监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省内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组织并且开展省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制剂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医疗机构制剂采取停止配制、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检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配制单位警戒活动开展情况,必要时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开展检查;

  第六条 各市(州)、县(区、市)级药监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二)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单位的警戒工作的开展情况,必要时与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三)与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并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实施制剂警戒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二)配合同级药监管理部门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警戒工作开展情况;

  (三)配合同级药监管理部门组织并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依职责对已确认的严重制剂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或者制剂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八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监测、评价和反馈工作;

  (三)制定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对各市(州)、县(区、市)级承担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部门(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四)组织开展严重制剂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

  第九条 市(州)、县(区、市)级承担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部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调查和上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做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制剂不良反应的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第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性负责,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制剂警戒体系,持续评估医疗机构制剂的风险-获益比。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应明确本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单位、配制单位的职责与工作机制,保持报告信息的渠道畅通,应当将医疗机构制剂警戒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规划,并予以考核。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应设立或指定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医疗机构制剂的警戒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理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制剂警戒管理制度;主动对严重制剂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开展调查;对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的严重性、预期性以及关联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机构制剂警戒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有关专业知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理应当主动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全面、有效地收集制剂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信息。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收集的信息包括来源于自发报告、批准(备案)后相关研究及其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学术文献和相关网站等涉及的信息。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使用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直接上报;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单位、配制单位发现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应当同时报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应主动配合药监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各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部门(机构)对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理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档案,至少保存至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证书或备案号注销后五年。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理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着重关注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理应当主动收集上报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报告时限具体如下:

  (一)新的、严重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应当在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理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做出详细的调查,仔细地了解死亡病例的基础信息、药品及医疗机构制剂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综合分析死亡原因,评估医疗机构制剂安全风险隐患,必要时采取暂停相关医疗机构制剂使用等紧急措施;调查评估报告应当自获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将调查评估报告分别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事发地的药监管理部门、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部门(机构)以及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到的死亡病例组织调查。

  市(州)、县(区、市)级承担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部门(机构)自收到死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分析和评价,仔细地了解死亡病例的基础信息、药品及医疗机构制剂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将评价结果向同级药监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上一级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部门(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能自行通过系统报告,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配制单位、当地的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部门(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及有关部门获知或者发现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具体如下: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对所在地县级药监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部门(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情况表》(见附表1),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2);同时通过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直接上报;

  (二)各市(州)、县(区、市)级药监管理部门获知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后,应当会同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并且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的最终结果逐级报至省药监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各级药监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下级调查组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对群体不良事件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价,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获知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仔细地了解事件的发生,患者的诊治,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储存和使用(调剂使用),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综合分析事件原因,评估医疗机构制剂安全风险隐患,必要时应当暂停配制和使用,并召回相关医疗机构制剂;调查评估报告应当自获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并将调查评估报告分别报省级药监管理部门、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及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现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暂停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迅速开展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价事件与医疗机构制剂的关联性。

  第二十六条 省药监管理局对已确认发生群体不良事件的医疗机构制剂能采用暂停配制、使用或者召回等措施。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积极救治患者。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本单位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及安全性信息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和风险获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可参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制定的《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

  第二十八条 新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3年提交一次。备案的医疗机构制剂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开展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报给省药监管理局。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提交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30日内。

  医疗机构制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提交到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送省药监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新注册(备案)的制剂加强监测;对本单位的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应当主动加强监测。

  第三十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机构制剂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能要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对特定医疗机构制剂加强监测;必要时,可直接组织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对重点医疗机构制剂加强监测。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收集到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做分析、评价,主动开展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性研究。对已确认存在严重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制剂,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性信息及时告知医护人员、患者和公众,应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必要时,暂停配制、暂停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不良反应大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做多元化的分析和评价,将发现的风险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重大风险应报省药监管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制剂品种分析评价需要,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和配制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理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注册人(备案人)对相关医疗机构制剂开展安全性研究。必要时,应当责令其修改标签和说明书,采取暂停配制、使用、召回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各级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部门(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做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过程中获取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鼓励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调剂使用单位、配制单位之间共享医疗机构制剂警戒信息。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数据和信息是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备案人)是指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是指合格的医疗机构制剂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三)医疗机构制剂警戒活动,是指对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四)严重制剂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医疗机构制剂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五)新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是指医疗机构制剂说明书里面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里面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处理。

  (六)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医疗机构制剂在使用的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少数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同一医疗机构制剂:指同一配制单位配制的同一制剂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医疗机构制剂。

  (七)医疗机构制剂加强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性监测活动。

  (八)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涉及到的名词,参照《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